秦楚網訊 記者 冰客 特約記者 周斌 通訊員 黃亮報道:秦楚網記者從今日召開的全市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推進會上獲悉,市政府出臺《關于全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恢復重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全市10月1日前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必須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
今年8月下旬以來,十堰連續遭受多輪強降雨襲擊,房屋倒損嚴重,災后恢復重建任務艱巨。為認真做好十堰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幫助受災群眾早日重建家園,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市政府出臺《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全市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并遵循“政府主導,災民自救;科學規劃,合理選址;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原則。
《指導意見》對目標任務作出要求,要求全市倒房重建工作,依法依規通過多渠道籌資,多種形式建房。全市10月1日前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必須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10月1日后(含10月1日)因災需重建的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可放寬至201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同時,為確保滿足群眾基本居住需求,要統籌實施、有效銜接應急安置、過渡房安置和恢復重建住房安置工作,對短時間內難以完成房屋重建、修繕的受災群眾,要通過臨時救助、提供過渡性住房、發放過渡期生活費等形式,解決嚴寒天氣下住房問題,確保所有受災群眾都能在春節前入住固定住房,確保受災群眾溫暖過冬、安全過節。
《指導意見》強調,倒損房重建救助對象應是當年因災導致唯一以居住為目的房屋倒塌或損壞需要重建或修繕的農村居民。上述對象住房整體結構塌落,或承重構件多數傾倒,或嚴重損壞經鑒定后不能居住,需進行重建的住房,按規定認定為倒塌住房;住房部分承重構件出現損壞,或非承重構件出現裂縫,或附屬構件破壞經鑒定雖受損但經過修繕可以居住的住房,按規定認定為損壞住房。對受災前已經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購買有住房的倒損住房戶不納入救助對象范圍。對因災致貧、返貧的群眾,按照貧困評定標準和程序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并按規定不再享受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政策。
《指導意見》規定,救助標準堅持按標準面積實施因災倒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原則上家庭成員數為1—2人、3—4人、5人及以上的救助住房面積,應分別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內。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一、二、三類倒房對象分別按救助面積標準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標準實施救助;對因災受損住房修繕所需資金達4000元以上的損房對象,按分別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標準實施救助(具體分類界定、救助面積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