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季棟 報道:“我就停了一輛車,可是物業公司先收了臨時停車費,又收了我的車位服務費,這合理嗎?”近日,市民李先生因為停車收費一事和小區物業公司產生分歧,雙方各持一詞,事情至今沒有得到解決。“我想問問,停一輛車應該交幾種費?”李先生說。
業主反映
停了一輛車卻要交兩種費
2019年年底,李先生在三堰一小區購買了一套新房??紤]到自家車的停放問題,半年后他又花13萬元買下一個車位。由于疫情和不急著入住等原因,新房裝修斷斷續續,拖了近兩年時間。在這期間,李先生并不經常來小區,就交了3個月的車位服務費,其他時間回小區均以臨時停車的方式交費。
今年2月,李先生打算搬到新家,隨后到小區物業公司交車位服務費。“物業公司要求我,必須把以前沒交的車位服務費全部補齊,不然就算交了今年2月份以后的費用,車輛進小區還是按臨時停車收費。”李先生說。
對于這個說法,李先生不認可:“物業公司讓我交以前的車位服務費,那是不是不應該收取我的臨時停車費呢?”李先生和物業公司多次溝通,對方告訴他,如果補交部分物業費,可以免除一半的車位服務費。面對物業公司的提議,李先生表態道:“我可以全額補齊以前的車位服務費,但物業公司應該把以前收取的臨時停車費還給我。他們又不干了。”
“物業費是物業費,停車費是停車費,這是兩碼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就這樣,李先生和物業公司就車位服務費和停車費產生分歧,雙方僵持不下,問題到現在也沒解決。
物業公司解釋
車位交付后業主就該交服務費
業主沒及時補交,應付臨時停車費
“物業公司向我收取了3個月的車位服務費,就是說我的車位服務費從2020年10月開始算起,在這期間我交了臨時停車費近千元。”采訪期間,李先生出示了他此前交納的3個月車位服務費的票據、補繳車位服務費的票據及停車位購買合同。根據合同和票據顯示,目前,李先生已經交清全部的車位服務費。
情況是否如李先生所說呢?小區物業公司一位姓江的經理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車位在交付給業主后,無論是否使用,業主有義務開始交納車位服務費。然而李先生在交納3個月的車位服務費后,由于個人原因沒有及時補交,車輛進出小區所產生的臨時停車費應由個人承擔,物業公司沒有義務退還。
此外,江經理表示,考慮到業主和物業公司后期將經常打交道,他提出折中的方法。“這個業主幾年物業費也沒交,我們就提出他補交部分物業費,我們向上級領導申請,讓他只交50%的車位服務費,但是業主不認可,直接交了全額的車位服務費。”江經理說,目前,他們依然可以給業主同樣的承諾,但臨時停車費不能退還。
律師說法
重復收費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關于李先生和物業公司的分歧,記者 采訪了兩位律師。
湖北豪坤律師事務所張大軍律師認為,如果業主已經補交了年度車位服務費,物業公司有義務退還在這期間業主臨時停車所產生的費用。“物業公司不能既收取年度車位服務費,又收取臨時停車費,這樣就形成了重復收費,可能構成不當得利。物業公司應當退還。”張大軍建議,由于涉及金額較小,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訴前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再提起司法訴訟。
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滿介紹,車位服務費和物業費不同。物業費是法定的在交房之日起交付的費用,但車位服務費屬于市場行為,并不是法定必須交納的費用。車位服務費只是在物業費以外的一個額外服務,只有在發生實際的停車事實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才會產生停車服務費。
李先生能不能向物業公司要回臨時停車費呢?李滿律師認為,業主交納臨時停車費時,就是認可了這次臨時停車服務的交易,不能要回臨時停車費。但李先生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退還沒有發生停車行為期間所交納的車位服務費。“臨時停車費一般是包含車位使用費和車位服務費。李先生已經交納臨時停車費,物業公司再收取車位服務費屬于不當得利,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退還。”
目前,李先生已將情況反映至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已介入調解。